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違禁物單獨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驗前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2級毒品;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2級毒品MDMA半顆(驗前淨重0.18公克,因鑑驗使用0.
053公克),係被告陳文旋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07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為警查扣之毒品,而上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2月18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陳文旋因施用第2級毒品MDMA,於98年7月1日凌晨3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百老匯汽車旅館205號房內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第2級毒品MDMA半顆;嗣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830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於98年12月1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18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30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屬實。
㈡而上開扣案之疑似毒品藥錠半顆,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認含MDMA成分(驗前淨重0.18公克,因鑑驗使用0.053公克),有該公司98年7月20日報告編號UL/2009/70262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紙附卷可稽(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078號卷第26、49頁),是該藥錠半顆應屬違禁物MDMA無訛,依法自應予沒收銷燬。從而,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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