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 魏茂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3月
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彬┌──────────────────────────────────────────────────────┐│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99年11月15日│11,046元│AA七0七二0二││││司 劉益霞 │行│││五││└─┴─────────┴─────────┴───────────┴────────┴────────┴──┘本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