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85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曾峰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某甲入監服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
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並非某甲主觀自由意願
設定住、居所,故不論就主觀意思或客觀事實而觀,均難認
某甲有久住於監獄之意思。況依常理言,某甲出獄後,必將
遷回原住地南投原住所,故某甲之住所地仍在南投縣」(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6
號結論)。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住
所地於原告民國106年6月14日起訴時係位於南投縣○○市
○○○路○○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
稽;被告目前雖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被告之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稽,然被告入監服
刑係因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之結果,
並非被告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居所,難認被告有久住於該
監獄之意思,故被告之住所地仍在南投縣。是依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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