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4年度聲沒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貼紙拾伍張、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貼紙拾叁張、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貼紙拾叁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美惠於民國101年7月7日中午12時18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鄉○○○街○○號前攤位,為警查獲販賣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貼紙15張、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貼紙13張及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貼紙13張之犯行,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聲請書誤載為102年度)偵字第20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上開仿冒貼紙共計41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7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而扣案之「HELLOKITTY」商標圖樣貼紙15張、「美樂蒂」商標圖樣貼紙13張、「哆啦A夢」商標圖樣貼紙13張,經鑑定後確屬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貼紙商品,有商標權人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陳報狀暨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商標權人即日本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等件為憑。準此,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貼紙15張、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貼紙13張、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貼紙13張,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