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告 黃光良 被告 黃陳素梅 被告 黃妙智 被告 黃梨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訴之聲明原請求准予代位被告黃光良就其與其他被告所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黃榮霖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遺產為遺產分割,嗣於民國
105年1月30日具狀追加附表編號2、3所示之遺產,以被代位者即被告黃光良之應繼分(為4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5,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8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2,482元,應再補繳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被告黃光良│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權利範圍│應繼分│(新台幣:元)│├──┼──────────┼─────┼──────┼───────┼───────┼────────┤│1│高雄市○○區○○段75│577.29│22,000│1/1│1/4│3,175,095│││-2地號││││││├──┼──────────┼─────┼──────┼───────┼───────┼────────┤│2│高雄市○○區○○段│1,980│37,165│8/10000│1/4│14,717│││214地號││││││├──┼──────────┴─────┴──────┴───────┼───────┼────────┤│3│存款2,902,907元│1/4│725,727││││││├──┴───────────────────────────────┴───────┴────────┤│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被告黃光良應繼分││=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