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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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1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泓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石泓穎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共四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石泓穎所持不知情之 賴進喜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證,證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聲請書誤植為0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於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時間,持不知情之賴進喜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證(證號00000000號),獨自或偕同另一不知情之 劉曜寧 無故侵入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園區
T棟建築物,前後共4次冒用賴進喜名義入內,危及告訴人所有建築物管制區之安全管理及造成證件所有人賴進喜之困擾,所為非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就宣告刑及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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