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郭溪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成契 、 陳倆吉 、 陳倆得 、 陳招宏 、 陳招智 、 陳柏谷 、 陳嘉文 、 陳政賢 等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4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二、被告陳成契、陳倆吉、陳倆得、陳招宏、陳招智、陳柏谷、陳嘉文、陳政賢等8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