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75號原告臺灣偉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展晃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黃慧娟 律師 張威鴻 律師被告 陳苗中卉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苗中卉被訴侵占等案件,其被訴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