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342號上訴人特悠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靜蘭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
旁雨慕 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訴訟代理人 張惠芳
廖學銘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3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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