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12號聲請人 甘宜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12年度除字第9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10年3月17日1,00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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