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非調字第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331號聲請人 孔慶國
孔慶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鑾 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均為85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10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85歲女性平均餘命為7.83年,另依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110年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所示,110年新北市每人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萬56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標的價額為146萬5776元(計算式:1萬5600元×12月×7.8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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