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17號原告 許喬瑜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志豪暐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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