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告巧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憶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