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012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朝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
24、1667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朝朋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8日宣判,茲因檢察官另案追加起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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