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 高樹家
高月熟 高玉惠 黃高月桂 林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金塗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