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36號原告 李錦燦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白麗真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原本提起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告所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60萬元之部分屬於民事訴訟,因而於112年5月11日,以111年度訴字1291號裁定移轉本院管轄,則原告此部分損害賠償訴訟,即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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