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624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毓嵋 (原名: 王美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所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其申請人為王美珠,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王毓嵋不符,倘有更名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其他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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