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梁桂榕 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陳怡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橋簡字第二○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及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及本院一○七年度簡上字第六十五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證人吳○○之證詞及庭期內容,爰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橋簡字第20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國106年5月17日及同年7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及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5號107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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