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順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慶鐘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343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3.77平方公尺×69,587元/平方公尺=262,34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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