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謝宛貞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23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月29日下午2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5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貳萬伍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7月12日與原告(更名前為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得
持GEORGE&MARRY現金卡為工具提款並於第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轉帳循環使用,並於繳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延滯則
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被告自103年7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契約條款變更約定
書、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一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
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
合計3,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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