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振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振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84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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