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5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振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振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84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