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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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欣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208號、第20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欣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8號、第
209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意旨贅引刑法第38條規定,應予更正刪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79號
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8號、第209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被告於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存卷可按,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5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39
7號、109年12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4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共3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白色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693公克檢驗後淨重0.683公克109年度安保字第251號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白色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565公克檢驗後淨重1.554公克109年度安保字第851號-01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白色結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330公克檢驗後淨重0.319公克109年度安保字第851號-02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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