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384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
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