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3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384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
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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