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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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918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俊豪 (原名: 彭文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所受讓之債權究為信用貸款或現金卡債權(依貴公司提出之消費信用貸款申請書聲明事項所載:「中華銀行免費送您30萬元團體意外險…本免費保險僅提供予申請中華銀行『及時現金卡』,經核發通過者…」,另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查債務人前因使用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時現金卡』…」)。
二、債務人彭俊豪(原名:彭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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