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96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歐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
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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