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5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木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
緝字第1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木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詐得之財物,價值新臺幣500元,業由被告賠償被
害人,有被害人警訊筆錄在卷可稽,是其犯罪所得,等同於
已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因被告已經不再保有任何犯罪所
得之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
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