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7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張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2點
09分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金池
附註:將起訴狀繕本一併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