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小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審小上字第三五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
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1583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所列之事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4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式之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又當事人小額第二審程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小額程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第436條之29第2款亦定有明文。故上訴人如於上訴後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上訴審法院自不得予以審酌。
二、上訴意旨略以:伊僅為小學畢業,於民國92年間因誤信被上訴人公司之業務員推銷,誤以為被上訴人可提供增進英文能力之師資與課程,而留下姓名資料並付頭期款,然被上訴人所提供之英語教學環境及課程內容與業務員所述不符,僅提供教材及電話服務,並非一對一上課教學,教材難度頗高,並不適合伊之英文程度,伊於14天內曾向被上訴人異議,並請求被上訴人提供相當之英文教學環境及服務,然被上訴人始終未提供相對服務,卻仍陸續扣款,被上訴人既拒絕履行其義務,伊亦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任何款項,原審判決竟以兩造已簽訂買賣契約,而未探求契約真意,復未就本件定型化契約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並誤認伊係主張錯誤、詐欺或輕率行為而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並課伊舉證責任,顯屬速斷,且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下保護消費者之原則規定,伊自難甘服,為此提起本件上訴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並未爭執兩造間所簽訂之購買合約書並非買賣契約,應為無名契約,及系爭契約為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違反平等互惠原則等情,是上訴人於提起本件上訴後,始提出上開抗辯,核屬新攻擊防禦方法,揆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前段之規定,本院無從就上訴人提出之此一新攻擊防禦方法加以審酌,先予敘明。
四、次查,本院審酌上訴人其餘上訴意旨均係就原審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之事項為指摘,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有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況原審法院業已詳細敘明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契約書為證,且審酌上訴人於91年5月11日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購買合約書後,被上訴人即於同年月15日出貨,上訴人於發現該批教材不適合自己程度後,卻未依合約書第3條約定,於收貨7日內辦理退貨或解除契約之手續,反而仍於同年7月5日再度付款,而認上訴人抗辯均無可取,則原審判決並無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事。從而,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81,530元,及自96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則原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如數給付,並無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六、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所規定。本件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揆諸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該第二審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法官楊國祥法官蘇姿月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