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移調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29號
調解筆錄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兼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簡附民移調字第29號(95年度簡附民字第223號)因95年度簡字第7254號傷害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汪怡君書記官李郁禎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兼代理人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兼代理人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願相互表示道歉之意,並同意放棄民事賠償金之請求。
二、聲請人願撤回95年度簡字第7254號甲○○、丙○○傷害案件告訴;相對人丙○○亦願撤回95年度簡字第7254號乙○○傷害案件告訴。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李郁禎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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