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8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199,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