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249號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
5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萬9,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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