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新小字第21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各
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
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附表:
┌──────┬────┬──────┬───┬──────┐
│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起│備註│逾期違約金計│
││(新台幣)│算日││算方式│
├──────┼────┼──────┼───┼──────┤
│97年1月1日~│228元│98年3月1日││按月加計千分│
│97年12月31日││││之五,最高以│
├──────┼────┼──────┼───┤欠額之百分之│
│98年1月1日~│264元│99年4月1日││三十為限核計│
│98年12月31日││││。│
├──────┼────┼──────┼───┤│
│96年1月1日~│0元│97年3月1日│租金已││
│96年12月31日│││繳清,││
││││剩逾期││
││││違約金││
││││18元未││
││││繳納。││
├──────┼────┼──────┼───┤│
│97年1月1~97│5088元│98年3月1日│││
│年12月31日│││││
├──────┼────┼──────┼───┤│
│98年1月1日~│5880元│99年4月1日│││
│98年12月31日│││││
├──────┼────┼──────┼───┤│
│97年1月1日~│468元│98年3月1日│││
│97年12月31日│││││
├──────┼────┼──────┼───┤│
│98年1月1日~│552元│99年4月1日│││
│98年12月31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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