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東洋彩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
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
告主張其每月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1,065元,以10年為存續期
間計算其收入總數為3,727,800元(計算式31,065×12×10=3,7
27,8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台南簡易庭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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