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5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7月1日下
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