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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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5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設在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1(即
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而其在中華民國之最後住所地為
高雄市○○區○○里○○鄰○○街○○號3樓之1,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項及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