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於民國97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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