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施習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月23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4月17日裁定自97年4月23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賴淑美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