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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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業於民國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6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協商室進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帶71年7月5日之協議書原本及 蔡明宗 所寄之存證信函(高雄地院郵局第253號)原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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