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565號聲請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取得票據權利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坤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