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李國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17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4月17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林世民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