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甲○○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現改渣打銀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土地現值核定為新臺幣35,20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2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其餘不可抗告,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