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299號
原 告 蔣明昇
被 告 馬羿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7日17時5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車,行經臺北市○○路左彎由東向西行駛時
,因未注意其他車輛及禮讓直行車先行,致撞上原告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因而支出修復費用
新臺幣(下同)4萬7,200元,被告應負擔8成責任,乃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
被告給付3萬7,7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行駛幹線,原告則行駛支線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發生系爭車禍,系爭車輛受有損害
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場圖、車損照片、臺北市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
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惟觀諸系爭車輛之公
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其登記之車主為訴外人 孫嘉穗 ,而非
原告,原告自無所有權受侵害可言,而原告亦未受讓上開侵
權行為債權,其以自己名義主張其受侵權行為侵害而提起本
件損害賠償訴訟,自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
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