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0號
原   告  黃雅玉
訴訟代理人  周嘉慧
被   告  陳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5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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