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甲○○被告己○○
戊○○癸○○丁○○壬○○○丙○○○乙○○○辛○○庚○○子○○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依所有權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清空後返還占用之土地(面積
872.93平方公尺),另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地租之利息,及無權占用土地所受之不當得利。原告於起訴時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39,236元(即872.93平方公尺×5,2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46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