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丁○○○
丙○○乙○○甲○○上列上訴人為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00元。惟被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交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如前述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田慧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