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張淑金

被告 賴孟瑜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刑事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魏瑞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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