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張淑金
被告 賴孟瑜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刑事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魏瑞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李佳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張淑金
被告 賴孟瑜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刑事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魏瑞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