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航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聖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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