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九三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九三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