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0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賭博罪(犯罪日期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止),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甲○○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因此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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