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嵐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吉永 被告甲○○
吉信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合同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自字第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